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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的国防权利包括什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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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权利: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,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。义务: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;接受国防教育;支持国防建设;履行职责和义务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,按照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,保证兵员质量。有关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,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,协助完成征兵任务。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。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,不得破坏、危害国防设施。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,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。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,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、战备勤务、防卫作战、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。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,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优惠。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,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。第五十 民兵、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,担负战备勤务、防卫作战、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,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;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,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。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,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。

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包含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,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。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,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。关于军人的规定,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。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。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,不得破坏、危害国防设施。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,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 第五十条 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、国家机关、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组织、其他组织和公民,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;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,必须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。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,可以依法征收、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、交通工具、场所和其他财产。县级以上对被征收、征用者因征收、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。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照规定宣布战争状态,采取各种措施集中人力、物力和财力,领导全体公民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。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,按照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,保证兵员质量。有关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,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,协助完成征兵任务。

第3种观点: 权利: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,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。义务: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;接受国防教育;支持国防建设;履行职责和义务。公民的国防义务如下: 1、 履行兵役的义务 ;2、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;3、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;4、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; 5、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; 6、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。公民的国防权力如下: 1、褒扬抚恤:烈士或因公牺牲、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发给一次性抚恤金,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、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;2、优待:对烈士家属、牺牲病故军人家属、现役军人及其家属,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,从生产、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,给予照顾和优待;3、安置:国防法规规定: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,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,伤、病、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、生活和休息。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。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,不得破坏、危害国防设施。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,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。综上,权利: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,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。义务: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;接受国防教育;支持国防建设;履行职责和义务。【法律依据】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》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,按照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,保证兵员质量。有关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,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,协助完成征兵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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